【不良反应】
间质性肺病(ILD)或肺炎
用Brigatinib治疗患者中可能发生严重,危及生命,或致命性的ILD/肺炎。
观察患者是否出现疑似ILD/肺炎的症状,如呼吸困难和咳嗽等,特别是在服用Brigatinib第一周内。
1 级,若新症状发生于开始治疗的前 7 d,停止服药,直至恢复至基线,再开始服药,仍怀疑是 ILD 或肺炎,剂量不递增至 180mg; 新症状若发生于治疗 7 d 后,停止服药,直至恢复至基线,在同一剂量恢复服药; 如 ILD 或肺炎是复发性,永久终止治疗。
2 级,若新症状发生于开始治疗的前 7 d,停止服药,直至恢复至基线,在低一级的剂量恢复服药,仍怀疑是ILD 或肺炎,剂量不递增; 新症状发生于治疗 7 d 后, 停止服药,直至恢复至基线,如怀疑是 ILD 或肺炎,在下一剂量恢复服药; 否则在同一剂量恢复服药; 若 ILD 或肺炎是复发性,永久终止治疗。
3 级或 4 级 ILD 或肺炎,永久终止治疗
高血压
服用Brigatinib前,必须控制好高血压。服用Brigatinib二周后,监测血压值,以后每个月监测一次。
3 级,收缩压( SBP) ≥160 mmHg 或舒张压( DBP) ≥100 mmHg,需超过一种抗高血压药或强度更高药物医疗干预; 暂停服布格替尼,直至高血压恢复至≤1 级,即: SBP<140 mmHg,DBP <90 mmHg,在低一级的剂量恢复服药; 如高血压属复发性,暂停服药, 直至恢复至≤1 级,在低一级的剂量恢复服药或永久终止治疗。
4 级,可能危及生命,需紧急医疗干预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≤1 级,在低一级的剂量恢复服药或永久终止治疗; 若 4 级高血压属复发性,永久终止治疗。
心动过缓
心率<60 次/min ,如属于症状性心动过缓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非症状性心动过缓或静息心率≥60 次/min。
若确定心动过缓是合并用药所致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非症状性心动过缓或静息心率≥60 次/min ,可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;
尚不能确定心动过缓是合并用药所致或仅有促进作用,不必停药或调整剂量,直至恢复至非症状性心动过缓或静息心率≥60 次/min 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。
心动过缓可能危及生命的,需紧急医疗干预: 如确定合并用药无助于缓解心动过缓,应永久终止服药;
若确定合并用药有助于缓解心动过缓,不必停药或调整剂量,恢复至非症状性心动过缓或静息心率≥60 次/min 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,并频繁监测心率。
若属于复发性的心动过缓,永久终止治疗
视力障碍
研究中观察到布格替尼可致视力障碍,包括视力模糊、复视和视力减退,有的患者会出现比较严重的黄斑水肿和白内障。治疗期间建议患者报告任何视力症状。
2 级或 3 级视力障碍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 1 级或基线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; bu'ge't'ni4 级视力障碍,永久终止服药。
磷酸肌酸激酶(CPK )升高——心肌梗死
治疗期间应监测 CPK 水平。建议患者报告任何不能解释的肌肉痛、压痛或软弱症状。
3 级( CPK 升高>5 倍 ULN) 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1 级或基线,在同一剂量服药;
4 级(CPK 升高>10 倍 ULN 或 3 级复发) 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 CPK≤2.5 倍 ULN 或基线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。
脂肪酶与淀粉酶升高
3 级( 脂肪酶或淀粉酶升高>2 倍 ULN) 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≤1 级或基线, 在同一剂量恢复治疗; 4 级( 脂肪酶或淀粉酶升高> 5 倍 ULN 或在 3 级复发) 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 1 级或≤1.5 倍 ULN 或基线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。
高血糖
3 级( ≥13.9 mmol/L) ,若最佳的医疗处置尚不能有效控制血糖,暂停服药,直至血糖控制,在低一级剂量服药或永久终止服药。
其他不良反应
3 级,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至基线,在同一剂量恢复服药,若属于复发的不良反应,停药至恢复到基线,在低一级剂量恢复服药或终止治疗;
4 级,首次发生或暂停服药,直至恢复到基线,在低一级剂量服药或永久终止服药,如属于复发性的不良反应,永久终止服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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